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司司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展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司字第3號聲請人 謝仲毅
洪堯山 林淑貞 王淑女 上列聲請人因聲報豪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一年四月一日起展延至民國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豪旺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茲因營業稅留抵稅額申請退稅一事,現向財政部提起訴願中,致無法於期限內清算完結,為此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許本件清算自民國101年4月1日起展延至101年10月31日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侯美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