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3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3594號聲請人 李國銘 相對人 崔國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崔國明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為何。(應載明年、月、日,台端聲請狀記載自到期日起,其所附本票未載到期日)
二、釋明提示日為何及向相對人崔國明通知付款之方式(提示日前之利息無法請求)。
三、相對人崔國明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