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970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張智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玖佰肆拾伍元,及其中(一)新臺幣壹拾萬伍仟捌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三四計算之利息,暨按月(期)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惟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上限;(二)新臺幣壹拾萬柒仟壹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期)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惟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智強分別於1.民國099年11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5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099年11月09日起至民國104年11月09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1.34%計付,嗣後〔以本行指數房貸利率,機動調整〕。如遇債權人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得隨時調整。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60期分期攤還。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即至民國105年0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三期為限。立有借據暨授信約定書為證。2.民國100年03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3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00年03月07日起至民國105年03月12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0%計付,嗣後〔以本行指數房貸利率,機動調整〕。
如遇債權人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得隨時調整。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60期分期攤還。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即至民國105年0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三期為限。立有借據暨授信約定書為證。
(二)上開債務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212945元整,其餘部份詳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條款、欠費明細影本各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212。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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