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0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0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05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盧辰宇被告陳建甫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8年度執字第7417號、109年度執聲沒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辰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拾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盧辰宇因被告陳建甫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6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刑保字第00000000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再依第118條第
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具保人依檢察官指定之金額,出具現金共計60萬元之保證金後釋放。該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92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並經最高法院以018年度台上字第226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嗣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執字第7417號指揮執行時,被告經合法傳喚未遵期到案接受執行,復經該署飭警拘提被告,亦拘提無著,具保人經通知亦未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存單號碼:刑保字第00000000號)、執行傳票及通知函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無著報告書等件影本、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附卷可參,足見被告確已逃匿,是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解怡蕙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佩樺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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