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林世恩 相對人即債務人哖年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閨秀 相對人即債務人 游智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壹仟捌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柒萬柒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