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9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2902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債務人億昇利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瓊慧 債務人黃瓊慧債務人蔡岳即蔡 岳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肆拾肆萬肆仟貳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億昇利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103年09月11日邀其餘相對人黃瓊慧、 蔡岳霖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二筆:(1)450萬元,借款期間自103年09月11日起至108年09月11日止,每壹個月壹期,分60期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依本行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1.855%(目前合計為年率3.215%)計付。(2)300萬元,借款期間自103年09月11日起至108年09月11日止,每壹個月壹期,分60期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本行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1.855%(目前合計為年率3.215%)計付。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立借據為證。
(二)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約定書為據。
(三)債務人億昇利有限公司業經票據交換所通報為拒絕往來戶,聯合徵信查詢催收/呆帳金額為5,663萬元,信用明顯貶落,依授信約定書中第七條第五款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附表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又黃瓊慧、蔡岳霖既就本案債務願認連帶保證人,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290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瓊慧、億│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3.215%│││146657│昇利實業有│1月30日起│││││1元│限公司、蔡│││││││岳霖││││├──┼───┼─────┼──────┼──────┼───────┤│002│新臺幣│黃瓊慧、億│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3.215%│││977715│昇利實業有│1月30日起│││││元│限公司、蔡│││││││岳霖││││└──┴───┴─────┴──────┴──────┴───────┘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瓊慧、億│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46657│昇利實業有│2月3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1元│限公司、蔡│││百分之十,逾期││││岳霖│││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黃瓊慧、億│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977715│昇利實業有│2月3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限公司、蔡│││百分之十,逾期││││岳霖│││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