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貨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三號
原告友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清償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里旺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壹拾壹萬捌仟零陸拾陸元,折合銀元參拾柒萬貳仟陸佰捌拾玖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參仟柒佰貳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壹萬壹仟壹佰捌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壹仟壹佰參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周健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王素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