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八八號
聲請人甲○○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林俊倩 右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十八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涉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火炎
法官陳培仁法官蔡佳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湯惠芳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