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0年度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六號原告乙○○○
被告甲○○右原告與被告間補繳裁判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0004}核定為新臺幣███████元,折合銀圓███████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元,折合新臺幣███████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姜世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廖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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