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上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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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上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字第259號上訴人 鄧延通 訴訟代理人 洪仁杰 律師被上訴人高雄醫學大學法定代理人 劉景寬 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 律師訴訟代理人 鄭美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存在等事件,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7年8月7日下午2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簡色嬌
法官黃科瑜法官黃國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書記官楊茱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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