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港智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港智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8年度港智簡附民字第5號原告阿迪達斯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淑芬 原告 彪馬 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理人 於保羅 共同訴訟代理人兼共同送達代收人 謝尚修 律師複代理人 邱聖翔 被告 李佳茹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九年六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本件原告與被告間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一○九年五月五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有正當理由不能到庭,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黃麗竹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巧吟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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