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救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救字第11號

聲請人 陳竣暐陳暐

相對人 柯志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111年度南簡補字第39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申言之,若非取給於自己或家族所必需之生活費不能支出訴訟費用,且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方能謂之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152號判例、108年度台抗字第432號裁定意旨)。另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派員調查之必要(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018號裁定意旨)。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已向本院提起民事訴訟(本院111年度南簡補字第39號)。聲請人因需照顧癌症雙親及祖父母,積蓄全遭國稅局罰鍰及銀行凍結,目前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本件非顯無勝訴之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提出居家照顧服務契約書、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核定審查通知書、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及收據為證,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然上開資料僅能證明有家人罹癌及長輩居家照顧,難認聲請人已達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籌措款項。又聲請人稱積蓄遭國稅局罰鍰及銀行帳戶經凍結,亦未提出證據以實其說。再者,聲請人獨資之伯思通訊社於107年度、108年度分別有5,432,978元、1,365,944元之營業所得,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足證聲請人非無財產,應可由既有財產及經濟上信用籌措裁判費。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難謂聲請人合於准予訴訟救助之要件,其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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