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36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小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24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小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小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大麻種子1罪、轉讓大麻種子1罪、販賣第一級毒品4罪、販賣第二級毒品2罪、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1罪、轉讓第一級毒品3罪)、違反藥事法(轉讓禁藥2罪)、加重強盜(1罪)、詐欺(1罪)等案件,先後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及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第41條規定得易科罰金,若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之刑,即無須為易科罰金之記載。
三、經查:
(一)受刑人游小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附表編號1至5)、最高法院(附表編號6至15)及本院(附表編號16)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且如附表編號16所示之罪係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又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附表編號1、2、16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定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數罪併罰案件定應執行刑之目的在於特別預防之考量,輔以一般預防作為刑罰目的而量定其刑,當行為人於判決確定前犯數罪,個別宣告刑累加之結果,無法充分考量此一加總後之刑罰是否過重,對受刑人施以過重之刑罰,無助於預防再犯、教化之目的,更有可能違反比例原則,自應透過定應執行刑之程序,酌定適當刑罰。為此,本院當應以行為罪責為基礎,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販賣大麻種子罪;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為轉讓大麻種子罪;如附表編號3及13所示之罪均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編號5所示之罪為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如附表編號4及12所示之罪均為轉讓禁藥罪;如附表編號6及7所示之罪均為共同轉讓第一級毒品罪、編號8所示之罪為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如附表編號9、10、11及14所示之罪均為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如附表編號15所示之罪為加重強盜罪;如附表編號16所示之罪為詐欺罪,併其行為態樣、各罪關係、次數多寡,及所呈現受刑人之人格特質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程度、所生危險、案件特性、比例原則,暨預防需求等綜合因素,依首揭規定,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又本件受刑人所犯上開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上開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故無再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必要。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陳宏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芳蘭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販賣大麻種子│轉讓大麻種子│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禁藥│├──────┼─────────┼─────────┼─────────┼─────────┤│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5年2月間某日│105年4月間某日│105年5月3日│105年6月21日│├──────┼─────────┼─────────┼─────────┼─────────┤│年度及案號│雲林地檢105年度偵│雲林地檢105年度偵│雲林地檢105年度偵│雲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3421號、第3629│字第3421號、第3629│字第3421號、第3629│字第3421號、第3629│││號、第3631號、第36│號、第3631號、第36│號、第3631號、第36│號、第3631號、第36│││35號、106年度偵字│35號、106年度偵字│35號、106年度偵字│35號、106年度偵字│││第572號│第572號│第572號│第572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原重訴字第│106年度原重訴字第│106年度原重訴字第│106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1號│1號│1號││├──┼─────────┼─────────┼─────────┼─────────┤│事實審│判決│106年8月22日│106年8月22日│106年8月22日│106年8月22日│││日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原重訴字第│106年度原重訴字第│106年度原重訴字第│106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1號│1號│1號││├──┼─────────┼─────────┼─────────┼─────────┤│判決│確定│107年2月12日│107年2月12日│107年2月12日│107年2月12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編號1至2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6原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刑5月││││。│││├───────────────────┴───────────────────┤││編號1至5之執行案號: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025號。(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助字第2972│││號)│└──────┴───────────────────────────────────────┘┌──────┬─────────┬─────────┬─────────┬─────────┐│編號│5│6│7│8│├──────┼─────────┼─────────┼─────────┼─────────┤│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共同轉讓第一級毒品│共同轉讓第一級毒品│轉讓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5年6月22日│105年5月6日│105年5月11日│104年12月30日│├──────┼─────────┼─────────┼─────────┼─────────┤│年度及案號│雲林地檢105年度偵│雲林地檢105年度偵│雲林地檢105年度偵│苗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421號、第3629│字第3421號、第3629│字第3421號、第3629│字第38號、第165號│││號、第3631號、第36│號、第3631號、第36│號、第3631號、第36│、第166號│││35號、106年度偵字│35號、106年度偵字│35號、106年度偵字││││第572號│第572號│第572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院│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原重訴字第│106年度原上訴字第│106年度原上訴字第│107年度原上訴字第││││1號│17號│17號│6號││├──┼─────────┼─────────┼─────────┼─────────┤│事實審│判決│106年8月22日│107年7月24日│107年7月24日│107年5月15日│││日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原重訴字第│108年度台上字第15│108年度台上字第15│108年度台上字第79││││1號│05號│05號│號││├──┼─────────┼─────────┼─────────┼─────────┤│判決│確定│107年2月12日│108年5月16日│108年5月16日│108年1月10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編號1至5之執行案號│編號6至7之執行案號:雲林地檢108年度執│(1)編號8至14之執行│││:雲林地檢107年度│字第2007號。(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助字22│案號:苗栗地檢│││執字第3025號。(桃│48號)│108年度執字第│││園地檢107年度執助││328號(桃園地檢│││字2972號)││108年度執助字第│││││467號)。│││││(2)編號8至14業經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6年原訴字第8│││││號事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6月。│└──────┴─────────┴───────────────────┴─────────┘┌──────┬─────────┬─────────┬─────────┬─────────┐│編號│9│10│11│12│├──────┼─────────┼─────────┼─────────┼─────────┤│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轉讓禁藥│├──────┼─────────┼─────────┼─────────┼─────────┤│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10月│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8年4月│有期徒刑7月│││(3次)││││├──────┼─────────┼─────────┼─────────┼─────────┤│犯罪日期│105年1月2日、│105年1月5日│105年4月初某日│105年4月24日│││105年4月20日、││││││105年4月21日││││├──────┼─────────┼─────────┼─────────┼─────────┤│年度及案號│苗栗地檢106年度偵│苗栗地檢106年度偵│苗栗地檢106年度偵│苗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8號、第165號│字第38號、第165號│字第38號、第165號│字第38號、第165號│││、第166號│、第166號│、第166號│、第166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院│院│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原上訴字第│107年度原上訴字第│107年度原上訴字第│107年度原上訴字第││事實審││6號│6號│6號│6號││├──┼─────────┼─────────┼─────────┼─────────┤││判決│107年5月15日│107年5月15日│107年5月15日│107年5月15日│││日期│││││├───┼──┼─────────┼─────────┼─────────┼─────────┤││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台上字第79│108年度台上字第79│108年度台上字第79│108年度台上字第79││││號│號│號│號││判決├──┼─────────┼─────────┼─────────┼─────────┤││確定│108年1月10日│108年1月10日│108年1月10日│108年1月10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1)編號8至14之執行案號:苗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28號(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助字第│││467號)。│││(2)編號8至14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6年原訴字第8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6月。│└──────┴───────────────────────────────────────┘┌──────┬─────────┬─────────┬─────────┬─────────┐│編號│13│14│15│16│├──────┼─────────┼─────────┼─────────┼─────────┤│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加重強盜│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5年4月27日│105年5月12日│106年2月5日│106年1月中旬某日│├──────┼─────────┼─────────┼─────────┼─────────┤│年度及案號│苗栗地檢106年度偵│苗栗地檢106年度偵│桃園地檢106年度偵│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8號、第165號│字第38號、第165號│字第4154號│字第9153號│││、第166號│、第166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院│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原上訴字第│107年度原上訴字第│106年度原上訴字第│107年度審原簡字第││事實審││6號│6號│112號│60號││├──┼─────────┼─────────┼─────────┼─────────┤││判決│107年5月15日│107年5月15日│107年5月17日│107年8月31日│││日期│││││├───┼──┼─────────┼─────────┼─────────┼─────────┤││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台上字第79│108年度台上字第79│107年度台上字第29│107年度審原簡字第││││號│號│74號│60號││判決├──┼─────────┼─────────┼─────────┼─────────┤││確定│108年1月10日│108年1月10日│107年8月22日│107年10月18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是││罰金之案件│││││├──────┼─────────┴─────────┼─────────┼─────────┤│備註│(1)編號8至14之執行案號:苗栗地檢108年│編號15之執行案號:│編號16之執行案號:│││度執字第328號(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助│桃園地檢107年度執│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字第467號)。│字第12912號。│字第15378號。│││(2)編號8至14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6│││││年原訴字第8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