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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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嘉交簡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56號原告 張鈞 評法定代理人 張偉哲 原告 李淑禎 兼法定代理人被告 周昭勲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嘉交簡字第73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蘇姵文
法官凃啟夫法官洪裕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書記官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