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4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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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2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248號聲請人 余尚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47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原末日即民國105年1月30為農曆春節之休息日,而105年1月31日至105年2月1日亦為休息日,故順延至105年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幸怡┌────────────────────────────────┐│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4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1│ 陳秀鳳 │臺灣新光商業│105年9月24日│30萬元│0000000││││銀行西園分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書記官林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