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40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40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4094號聲請人 黃萬清 相對人 黃炫崑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黃炫崑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黃炫崑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台端請求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壹拾玖萬柒仟參佰捌拾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
三、本票原本23張。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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