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玉松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陳家琪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理人 鍾世維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相對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蔡怡玫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彰化縣地方稅務局法定代理人 邱森輝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法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有關法院及監督人或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2項第及1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於民國(下同)102年2月7日上午9時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1年度消債清字第7號裁定附卷可憑。查,據聲請人提出之「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書面報告,清算財團之財產有⑴聲請人於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員林郵局之存款(結存金額各為19、30元,⑵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土地之應有部分,除上開⑴所示之存款無分配實益外,其餘⑵所示之財產業經本院拍賣,拍賣所得價金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送達全體債權人、債務人,並予以公告在案。且本件尚查無其他屬於清算財團之財產未經變賣分配,此有本院職權查調聲請人於各家人壽保險公司之保單狀況之查詢回函,及102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在卷可參,是茲本件業經最後分配完結,核諸首揭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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