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抗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27號抗告人 丁世熊
丁金寶 相對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上列當事人間因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所為之107年度司拍字第99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抵押權人依此項規定聲請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駁之裁定,對於債權、抵押權存否及抵押權標的物範圍等均無實體確定效力。故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自應依登記內容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如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者,應由有爭執之人提起訴訟,以求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有爭執,並據為廢棄拍賣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58年臺抗字第
524號、51年臺抗字第269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查相對人即債權人主張第三人即債務人 王佳慧 於民國104年
9月21日邀同抗告人為保證人,向相對人借用新臺幣(下同)150萬元,約定應按月攤還本息,利率均自訖息日起3.7%計算利息,遲延繳納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
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並以抗告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18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相對人。因王佳慧僅繳納本息至107年6月21日止,尚欠本金957,02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上開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等語,業據相對人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契約書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原裁定據以准許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
三、抗告意旨雖謂抗告人對王佳慧與相對人間之債務及還款情況均不清楚,僅聽王佳慧表示其與相對人間之債務尚未到期,且均有按時繳納本息,因此提起本件抗告等語,所稱係屬實體上法律關係之爭執,依前開說明,應由抗告人另提起訴訟,以資解決,並非本件非訟事件抗告程序所得加以審究。故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曾鴻文
法官蔣得忠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書記官林惠鳳┌────────────────────────────────────────────────────────────┐│附表:土地107年度抗字第│├─┬─────────────────────────┬─┬──────┬───────┬───────────────┤│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臺西鄉│海口││558-4││100│8分之2│丁世熊應有部分8分之1、 丁金寶應 ││0│││││││││有部分8分之1││1││││││││││├─┼───┼────┼───┼───┼────────┼─┼──────┼───────┼───────────────┤│0│雲林縣│臺西鄉│海口││558-10││179│1分之1│丁世熊所有││0│││││││││││2││││││││││├─┼───┼────┼───┼───┼────────┼─┼──────┼───────┼───────────────┤│0│雲林縣│臺西鄉│海口││558-11││185│1分之1│丁金寶所有││0│││││││││││3││││││││││└─┴───┴────┴───┴───┴────────┴─┴──────┴───────┴───────────────┘┌──────────────────────────────────────────────────────────────┐│附表:建物107年度抗字第27號│├─┬───┬───────┬───────┬───────┬────────┬─────────┬──────┬──────┤│編││││建築主要│樓層面積│附屬建物│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名稱│面積││││號││││屋層數│││││範圍││├─┼───┼───────┼───────┼───────┼─────┼──┼──┼──────┼──────┼──────┤│0│113│雲林縣臺西鄉海│雲林縣臺西鄉中│住家用RC造2│一層80.65│80.6│陽台│25.45│1分之1│丁世熊應有部││0│2│口段558-10、55│山路422之6號1│層││5││││分2分之1、丁││1││8-11地號│樓│││││││金寶應有部分││││││││││││2分之1│├─┼───┼───────┼───────┼───────┼─────┼──┼──┼──────┼──────┼──────┤│0│113│雲林縣臺西鄉海│雲林縣臺西鄉中│住家用RC造2│二層59.92│59.9│陽台│17.79│1分之1│丁世熊應有部││0│3│口段558-10、55│山路422之6號2│層││2││││分2分之1、丁││2││8-11│樓│││││││金寶應有部分││││││││││││2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