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99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施世宏 相對人 丁世熊
丁金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4年9月17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第三人 王佳慧 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4年9月13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第三人王佳慧於10
4年9月21日向聲請人借用1,500,000元,詎自107年6月2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957,02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借款契約書、貸款明細表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7年8月16日雲院忠非信決107年度司拍字第99號函通知相對人及第三人表示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惟渠等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7年度司拍字第99號│├─┬─────────────────────────┬────────┬───────┬─────────────────┤│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臺西鄉│海口││558-4│100│8分之2│丁世熊應有部分8分之1、丁金寶應有││0││││││││部分8分之1││1│││││││││├─┼───┼────┼───┼───┼────────┼────────┼───────┼─────────────────┤│0│雲林縣│臺西鄉│海口││558-10│179│1分之1│丁世熊所有││0││││││││││2│││││││││├─┼───┼────┼───┼───┼────────┼────────┼───────┼─────────────────┤│0│雲林縣│臺西鄉│海口││558-11│185│1分之1│丁金寶所有││0││││││││││3│││││││││└─┴───┴────┴───┴───┴────────┴────────┴───────┴─────────────────┘┌──────────────────────────────────────────────────────────────┐│附表:建物107年度司拍字第99號│├─┬───┬───────┬───────┬───────┬────────┬─────────┬──────┬──────┤│編││││建築主要│樓層面積│附屬建物│權利││││││││(平方公尺)│││││││││├─────┬──┼──┬──────┤││││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名稱│面積││││號││││屋層數││││(平方公尺)│範圍││├─┼───┼───────┼───────┼───────┼─────┼──┼──┼──────┼──────┼──────┤│0│113│雲林縣臺西鄉海│雲林縣臺西鄉中│住家用RC造2│一層80.65│80.6│陽台│25.45│1分之1│丁世熊應有部││0│2│口段558-10、55│山路422之6號1│層││5││││分2分之1、丁││1││8-11地號│樓│││││││金寶應有部分││││││││││││2分之1│├─┼───┼───────┼───────┼───────┼─────┼──┼──┼──────┼──────┼──────┤│0│113│雲林縣臺西鄉海│雲林縣臺西鄉中│住家用RC造2│二層59.92│59.9│陽台│17.79│1分之1│丁世熊應有部││0│3│口段558-10、55│山路422之6號2│層││2││││分2分之1、丁││2││8-11│樓│││││││金寶應有部分││││││││││││2分之1│└─┴───┴───────┴───────┴───────┴─────┴──┴──┴──────┴──────┴──────┘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