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附民字第4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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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審附民字第4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463號原告 焦志文 住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7樓被告 袁顯忠
周門乾 陳財旺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4年度審易字第1457號竊盜案件(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955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顧正德
法官陳勇松法官古瑞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心羽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