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36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3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36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程國桐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緝字第538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逕依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程國桐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及第11行「『王子冷氣』商店」均應更正為「南宥空調有限公司」、第13、14行「前往國泰世華銀行西屯分行」應更正為「前往國泰世華銀行南屯分行」;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1行「被告程國桐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應更正為「被告程國桐於偵查、本院訊問時均坦承不諱」、第2行「告訴人 范瑞峯 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應更正為「告訴人范瑞峯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證述」,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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