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347號
上 訴 人 詹世鴻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江惠美 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一○○年四月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貳萬參仟柒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昌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