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428號原告 陳吉利 訴訟代理人 廖芳萱 律師
黃佑民 律師 張雅婷 律師被告永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馮宣然 訴訟代理人 詹晉鑒 律師
簡逸豪 律師被告 馮竣嗣
韓駿逸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孫德至 律師
蔣佩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疫情等緣故本件尚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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