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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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字第307號
上 訴 人 黃沛呈
訴訟代理人 黃勝和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鄞義賓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2審裁
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泰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