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岡簡字第5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
胡祐彬
被 告 蔡東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
書記官蕭主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岡簡字第5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
胡祐彬
被 告 蔡東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
書記官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