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簡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字第365號
上 訴 人  何坤禧
被上訴人   許靖毅
訴訟代理人  潘麗茹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0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
,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商啟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華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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