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9年度投小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投小字第375號
原   告 狀元吉第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日內,補正被告乙○○之第一類建物謄本及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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