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簡字第9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簡字第913號
上 訴 人 甲○○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贈
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9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64,002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2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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