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9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980號111年度訴字第2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耀升選任辯護人吳尚道律師被告周文凱
林楷祐
吳宗澄
王暐勛
林加成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28551、29679、32795、34330、343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耀升、周文凱、林楷祐、吳宗澄、王暐勛、林加成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因被告張耀升、周文凱、林楷祐、吳宗澄、王暐勛、林加成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柏宇
法官魏小嵐法官唐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