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341號上訴人 蔡東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麗雲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萬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書記官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