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0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06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國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之正確之債權人(系爭債權似係移轉於「富析公司」)。
二、請釋明本件是否請求違約金及其數額為何?(須具體特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書記官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