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1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42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廷豐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3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廷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廖廷豐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7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7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17267號函核准假釋,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2年12月31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王國棟法官黃家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江丞晏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