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亡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亡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亡字第15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君股)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林寶清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林寶清(男、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林寶清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於87年12月16日經列報為失蹤查尋人口,無配偶,一、二親等親屬均已死亡,三親等親屬僅1人回覆與失蹤人並無聯絡,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2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臺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函附人口失蹤系統資料、戶籍謄本及相關戶籍資料、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函、新北市殯葬管理處函、內政部移民署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全民健保資料查詢結果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失蹤人之勞保資料核閱無訛,堪信失蹤人係於87年12月16日失蹤,迄今生死不明。又失蹤人為00年0月0日出生,自87年12月16日失蹤計至94年12月16日止,失蹤屆滿7年,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為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珊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書記官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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