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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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家繼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繼訴字第60號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61號上訴人 柯碧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柯碧鳳 等人間因分割遺產事件,經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新臺幣三萬五千五百零六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臺抗字第31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11,545元,上訴人所佔應繼分比例為1/5,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2,282,3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5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潘英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書記官周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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