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46號聲請人 林振崑 相對人 黃正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107,000元,並簽發(第三人 蔡秀蕊 即 李秀蕊 共同背書)清償日期分別為民國105年10月25日、105年11月25日、105年12月26日、106年1月25日、106年3月1日、106年3月27日、106年4月25日、106年5月25日、106年6月26日之支票九張(合計面額為1,107,000元),及以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2,5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14年5月17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並於104年5月21日妥登記在案),共同擔保兩造間之借款債務。詎前開借款屆期後,相對人簽發之支票拒不兌現,且拒絕出面清償1,107,000元之借款債務,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支票、退票理由單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7年11月8日雲院忠非信決107年度司拍字第146號函通知相對人及第三人蔡秀蕊即李秀蕊表示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相對人及第三人蔡秀蕊即李秀蕊, 惟渠 等均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7年度司拍字第146號│├─┬─────────────────────────┬────────┬───────┬───────────────┤│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元長鄉│信義││1618│1083.8│3327分之809│││0││││││││││1│││││││││├─┼───┼────┼───┼───┼────────┼────────┼───────┼───────────────┤│0│雲林縣│元長鄉│信義││1621│1437.34│2分之1│││0││││││││││2│││││││││└─┴───┴────┴───┴───┴────────┴────────┴───────┴───────────────┘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