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38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玖拾肆年拾貳月貳拾參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七日,以被告搶奪罪嫌疑重大,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而為羈押處分。茲因被告因另案自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交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送往臺灣桃園監獄執行有期徒刑十月,此有該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一紙在卷可稽,是上開羈押原因已經消滅而無再行羈押之必要,依法應即撤銷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尹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宜政中華民國9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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