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45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45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45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壹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捌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24529號)緣相對人甲○○○因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貸款編號:00000000000000),累積迄今共積欠款項167155元整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拒不清償,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依雙方約定,相對人並應給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此有約定條款足稽,故一併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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