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事聲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事聲字第81號異議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代理人 莊政文 異議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黃蘭雰 相對人即債務人 謝慰儒 代理人 劉惠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民國100年8月19日所為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4號認可更生方案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條例之立法目的,係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因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理過程中能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是以,前揭條項所稱公允,自應審酌債權人與債務人間之利益平衡、債務人之清償能力、誠意與最低基本生活之需求,以及社會公益等因素,予以綜合判斷。
二、異議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大眾銀行)異議意旨略以:本件更生方案之清償成數僅五成,顯屬過低,難以認同。又相對人之債務既係其男友即其子之生父所致,按之情理,其男友本應協助清償,詎相對人竟單獨扶養其非婚生子女,承擔全部債務,任其男友無須負擔扶養義務,終將債務轉嫁債權人認列損失,有違公允原則,令人不服,債務人實應再提高清償成數。爰聲明異議,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異議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萬泰銀行)異議意旨略以:原裁定雖認定相對人受僱於今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每月收入新台幣22,313元,惟相對人前曾任職於會計事務所,月薪高達30,000元,且其現年34歲,正值青壯之年,身體又健康,無減損工作能力之虞,如能辛勤工作,其收入必有增加之空間。故評估相對人之清償能力,即不能將其目前之收入視為收入之極限。否則,無異鼓勵社會大眾無需努力工作,償還債務,僅需於更生時尋找或製造低薪之假象,待更生方案認可後再謀求或賺取高薪即可,顯有大鑽法律漏洞之嫌。原裁定片面維護相對人利益,未考量更生條件對於債權人是否公允,衡平雙方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實難謂公允,不能令人信服。爰聲明異議,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四、經查相對人即債務人受僱於今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每月薪資約新台幣22,313元,有勞保資料等附卷可稽,乃有固定收入。其提出之更生方案,以每月為1期,第1至第12期每期6,000元,第13至第96期每期6,500元,並將保單價值準備金5,000元納入第1期分配,共分8年計96期清償,清償總金額623,000元,清償比例44.70%,可知依此方案履行,債權人之債權可獲得相當程度之清償;而相對人每月薪資扣除清償金額後,僅餘16,313元或15,813元可供作其自己及其扶養之非婚生子女(00年0月出生)二人之生活費,顯較按行政院內政部社會司公布之10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台灣省個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0,244元計算之金額20,488元(10,244×2=20,488)為低,衡諸現今社會經濟狀況,僅為勉強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而已,足見相對人為清償債務,已盡力撙節開支,縮減其基本生活所需,確有高度之還款誠意。異議人大眾銀行陳稱更生方案之清償成數僅五成,顯屬過低,應予再提高等語,尚非可採。至於相對人扶養之子既為非婚生子女,則該子在其生父認領前,依法僅應由相對人負扶養義務,且依相對人所述,其係為幫其前夫還債而積欠債務,並非幫其男友即其子之生父還債而積欠債務,異議人大眾銀行主張該子亦應由相對人之男友扶養,於法不合,不足憑取。又相對人將來是否能謀取高於現在每月薪資22,313元之工作,猶屬未定,實無從以此不確定之因素,評估相對人之清償能力,作為清償金額,否則,恐不能履行。是異議人萬泰銀行陳稱相對人正值青壯,身體健康,如以其目前收入評估其清償能力,無異鼓勵鑽法律漏洞,對債權人並不公允等語,亦無從憑採。綜上所述,上開更生方案業已兼顧債權人與債務人間之利益平衡,實屬公允、可行,非但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之規定,復無同條第2項及第63條第1項各款情形。本院司法事務官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裁定認可,於法並無不合。從而,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國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書記官林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