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97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視為原告起訴。本件原告尚應補繳新台幣(下同)六千六百元,經本院於民國95年8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8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珮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
書記官朱苑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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