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竹小字第371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竹小字第3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95年度竹小字第371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陳慶順 被告丙○○
1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月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肆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叁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
書記官黎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