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竹小字第3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95年度竹小字第372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
李煌茹 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月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捌仟壹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
書記官黎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