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簡調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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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簡調字第260號

原告 陳輝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煙煌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應補正事項:

一、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含全體共有人及他項權利人,共有人及他項權利人之年籍資料請勿遮蓋)。

二、提出系爭土地之全部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共有人有發生繼承情形,應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陳報其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並據此更正正確之被告;如共有人或被告之年籍或應有部分等情形有變更,應特別註明,並更正起訴狀之記載。

三、依上開命補正資料,補正全體被告之正確姓名、住居所、身分證字號,並補正正確訴之聲明及共有人應有部分附表。

四、陳報系爭土地上之建物(應陳報門牌號碼)、地上物及聯外道路等現狀、建物或地上物之使用權人及使用情形,請以文字說明並佐以地籍圖說及彩色照片方式查報。

五、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所附證物資料影本,以利寄送被告。(繕本不用檢附戶籍謄本及土地登記謄本)。

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書記官石坤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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