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小字第135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1352號
原   告  張淑惠
被   告  林沛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708元,及自民國109年12月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書記官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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