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892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張昭輝 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因票據遺失,聲請本院准予公示催告,惟因聲請狀未附已為票據掛失止付之通知書或已向警察機關報案票據遺失之相關文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3年11月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聲請人固於103年11月10日具狀陳報,但查仍未有上開命其補正之資料,聲請人未依裁定意旨補正,與未補正同,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