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酌減違約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84號原告 朱光正 原告與被告新鑫股份有限公司間酌減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2,147元(即原告請求酌減違約金之數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書記官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