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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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勞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43號上訴人高陞電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虞凱翔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 江宏一 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不利於上訴人部分之判決,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5萬4,619元(計算式:214,373+140,246=354,619),應繳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依第442條第2項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書記官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