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54號原告東發生物科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温錦洲 訴訟代理人 翁銘隆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慶安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93,3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書記官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