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77號聲請人 李弘偉 代理人 王舜信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麗惠 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暨起訴,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及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若調解不成立進入訴訟程序,應再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書記官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