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小字第114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翁綺伸
被   告  張瑀玲張麗雪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南小字第1148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下午2時2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淑卿
  書記官 吳幸芳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叁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本金柒萬
壹仟叁佰玖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吳幸芳
法官陳淑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書記官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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