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小字第120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黃水鎮
       葉哲成
被   告  林婉琦
       林佳蓓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南小字第120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9年11月29日下午2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淑卿
  書記官 吳幸芳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林億城 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
幣壹萬捌仟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七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三年二月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元於被告繼承被繼承人林億城之遺產範
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吳幸芳
法官陳淑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書記官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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